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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红玩具“坑”了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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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可糖无Lv.6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3-6-4 14:24:51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网红玩具因意见意义、新奇性较强而受到孩子的追捧。可实际中一些孩子却每每会被劣质网红玩具“坑”了。那么,就此该如何维权呢?
玩具“三无”产物,可以选择索赔对象
【案例】 9岁的小婉在学校门口的小卖部用8元钱购买了一种网络热门的玩具。岂料,小婉在玩耍时,因玩具突然爆裂致使右手受伤,并花去3100余元医疗费用。当小婉的父母以玩具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为由要求小卖部老板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玩具并非其生产,只能找厂家担责。
【评析】小卖部老板必须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物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物的生产者哀求赔偿,也可以向产物的贩卖者哀求赔偿。产物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贩卖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贩卖者的不对使产物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贩卖者追偿。”正由于小婉是被小卖部老板贩卖的“三无”玩具所伤害,决定了小婉的父母有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向其索要赔偿。
玩具标准已被废止,仍然贩卖构成诓骗
【案例】小玉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件意见意义十足的玩具。小玉父亲发现,玩具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合格证写的实行标准却是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能规范》,而《国家标准GB6675.1-2014》已于2016年1月1日实行,并代替了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能规范》,遂以超市的举动构成诓骗为由要求赔偿,但超嗜傩忆原标准已被废止,但玩具质量依然合格为由拒绝。
【评析】超市的举动同样构成诓骗。诓骗消耗者举动是指谋划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欺骗、误导消耗者,使消耗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举动。而产风致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贩卖者应当创建并实行进货查抄验收制度,验明产物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超市遮盖玩具未实行国家新标准的究竟,误导不明真相、不知本相的人购买,无疑当属其列。
玩具标示虚假标识,可索要处罚性赔偿
【案例】赵女士以298元的代价给儿子购买了一款非常新奇的玩具,玩具上印有“CE”标志,而“CE”标志表明玩具符合欧盟安全、康健及环保要求。但赵女士通过查阅有关材料,发现玩具上的标识纯属虚假,遂要求超市退还298元货款并付出894元处罚性赔偿金。
【评析】超市应作出处罚性赔偿。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谋划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诓骗举动的,应当按照消耗者的要求增长赔偿其受到的丧失,增长赔偿的金额为消耗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担当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长赔偿的金额不敷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产风致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产风致量应当符合在产物或者其包装上注明接纳的产物标准,且产物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超市因标示虚假标识,自然难辞其咎。(颜东岳)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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