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刘密斯花798元买了一件中长款的羊毛大衣,收到货之后竟然是短款的,于是她退货了,并收到退款。可随后她又收到了这件短款衣服,店家称衣服有膏药味,要求她给30元干洗费,要否则拒收,可刘密斯拒绝了这个要求。
天气冷了,刘密斯想买一件羊毛大衣,她在看衣服时,看到有一件衣服的格局很美丽,她很喜欢,固然价钱是798元,也不算便宜,但是寻求时尚的刘密斯,还是绝不犹豫地买了下来。
付款之后,刘密斯很等待到货,她很等待本身穿上这件美丽的羊毛大衣,能够美美地展如今朋友面前。很快她收到了货,她迫不及待地把衣服拿回家,回家之后她筹划试穿一下衣服。
可她发现衣服的格局并不是本身所买的格局,并且码数也不是本身能穿的码。刹时她的喜悦心情就没有了,于是她把衣服包装好,叫来了取件员,选择了退货。
在退货的过程当中,也是很顺利,由于她的信誉很好,以是很快收到了退款。收到退款之后,刘密斯以为这一次不愉快的买衣服履历,就此结束了。
可没想到没过几天,刘密斯竟然又收到了这件短款衣服。她以为很希奇,由于本身明显已经收到了退款,为何还要给她寄一件衣服。正在她感到迷惑时,她看到包装外面写着三个字:膏药味。刘密斯不知道店家是何意思。
正在刘密斯不知所措时,店家接洽了她,他问刘密斯,收到衣服之后,是否试穿了衣服,以是衣服上有膏药味。由于味道影响了衣服的二次贩卖,他要求刘密斯赔偿30元的干洗费。
刘密斯对于这个要求感到很不公道,由于这件衣服并不是本身所买的那件衣服,而且这件衣服的码数是大码,本身132斤,根本就穿不上大码的衣服,又何来试穿,并且本身那段时间本身身体好好的,又怎么会有膏药味?
以是刘密斯拒绝了店家的要求,由于店家的意图很明白,如果刘密斯乐意退30元干洗费,那么就证明刘密斯试穿过这件衣服,但实际上刘密斯没有试穿,刘密斯又为何要承认呢?
于是刘密斯告诉店家,他们寄错货了,并且本身已经收到了退款,以是盼望店家收回这件衣服。可是店家拒绝收这件衣服,对峙认为刘密斯试穿过这件衣服,要求刘密斯赔偿30元的干洗费。
对于这件事,刘密斯跟店家如何协商都没有协商成功,固然她已经收到了退款,这件衣服她可以不积极去退货,但是刘密斯是一个比力端正的人,以是她盼望店家给本身一个说法,于是请来了调解员。
调解员接洽店家,说这件衣服根本不适合刘密斯穿,她不可能试穿了衣服,对于这样的环境,盼望店家能够收回这件衣服。
而这一次面对他们的接洽,店家的态度却来了一个大转变,他说都已经退款了,就不会拒收衣服。他们表示,这件衣服是寄错了。以是对于干洗费的事变,他们也没有再次要求。
1.在这件事变中,由于两边并不是在面对面地交易衣服,对于刘密斯来说,她面对的题目是,这衣服的格局,码数都不是本身所要的,以是她选择退货,而店家要求她赔偿30元的干洗费。
对于店家来说,他面对的题目是,退回来的这件衣服有膏药味,影响了衣服的二次贩卖,以是他要求试穿过这件衣服的顾客赔偿30元的干洗费,但是刘密斯拒绝了。
对于两边所遇到的题目,各自又该如何用法律途径来维护本身的正当权益?
2.针对刘密斯和店家所遇到的题目,由于两边各说各有理,在这种环境下,适用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去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起首,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本领。
由于在这件事变中,店家认为刘密斯已经试穿了这件衣服,以是有膏药味。而刘密斯则否认本身试穿过这件衣服,因此对于这件事变,各人的认知是达不到逻辑必然性的。
其次,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法律规定为,两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岀相反的证据。
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联合案件环境,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在这件事变中,店家证据就是,这件衣服寄给了刘密斯,回来之后,衣服有了膏药味,影响了二次贩卖,以是要求刘密斯赔偿30元干洗费,但他并没有有力的证据,去证明这件衣服确实是刘密斯试穿过的。
而刘密斯给出的证据是,这款衣服的格局并不是本身所要的格局,并且码数也不是适合本身穿的码数。但是不排除刘密斯收到货之后,出于好奇心试穿了衣服。
而由于店家并没有看到本身收到衣服的整个过程,以是她也不能有力的证明本身没有试穿过衣服。以是在这种环境下,就要根据事变的发展环境,来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联合相干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这件事变中,着实刘密斯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会大于店家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由于这件衣服,原来就不是刘密斯所买的格局,并且刘密斯132斤,衣服的码数是大码。
在正常环境下,刘密斯不可能去硬试穿这件衣服。再一个方面,刘密斯在收到衣服的过程当中,本身的身体状况很好,并没有使用任何药,她可以让周围的人给予证明,本身身上没有贴过任何东西。
而店家只是由于把衣服发给了刘密斯,就认为是刘密斯试穿过衣服,上面带有膏药味。由于这件衣服在发给刘密斯之前,有可能是其他顾客试穿过,也有可能这件衣服曾寄给过别人,别人试穿这件衣服的可能性也比力大。
因此在这件事变中,刘密斯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店家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由此可见,这件衣服刘密斯没有试穿过,那么在这种环境下,是不须要赔偿30元赔偿费的。
@雷神见解着实在这件事变中,刘密斯已经收到退款了,以为店家在这件事变的处理处罚方式不太对,以是她才要去讨个说法。
各人对于店家提出要刘密斯赔偿30元干洗费的做法,有何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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