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购买新车发生自燃 返还车辆商家补偿刚刚买的新车,还在办理牌照就发生了自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查明,周老师贷款从某汽车贩卖公司二级经销商处购买了
原标题:购买新车发生自燃 返还车辆商家补偿 刚刚买的新车,还在办理牌照就发生了自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周老师贷款从某汽车贩卖公司二级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汽车,汽车贩卖公司为其出具了购车发票。然而,就在周老师驾驶车辆到外地办理牌照变乱,途经某高速服务区停泊时,该车辆发动机舱处突然起火,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当地消防救济大队出具了火灾事故观察认定书。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位于汽车发动机舱内电瓶处”,起火缘故起因为“电瓶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随后,周老师以产物贩卖者责任纠纷为案由先后两次向密云法院提告状讼,请求法院判令汽车贩卖公司补偿其购车丧失款等。第一次诉讼经法院判决办理了部分争议,但剩余贷款本息丧失7万余元未处置惩罚。第二次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告竣协议,某汽车贩卖公司付出周老师购车丧失款7万余元,周老师将车辆返还。 本案承办法官体现,因产物存在缺陷造成丧失的,如何求偿法律有规定。民法典规定,因产物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侵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物的生产者请求补偿,也可以向产物的贩卖者请求补偿。产物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贩卖者补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贩卖者的过错使产物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补偿后,有权向贩卖者追偿。此外,产物格量法规定,因产物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丧失的,陵犯人应当恢复原状大概折价补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丧失的,陵犯人应当补偿丧失。 本案中,周老师购买的汽车因存在质量缺陷发生自燃,引发纠纷后,周老师有权选择向产物贩卖者请求补偿。法官提示,如遇车辆自燃,应第一时间关照消防部分,通过消防部分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依法索赔,如不能与商家协商办理,则应自动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张雪泓 通讯员 徐征征 贾贝贝) 泉源: 法治日报 |
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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