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患者张女士(36岁)经试管婴儿生殖辅助技术受孕乐成,因“孕龄34+4周,腹部阵痛一小时”入住市妇幼保健院。入院诊断为:1.腹痛原因待查:急性胰腺炎、急性肠胃炎、先兆早产、胎盘早剥;2.孕3产0孕34+4周;3.ET术后;4.贵重胎儿。市妇幼保健院在给予防备感染、促胎肺成熟等治疗后,患者症状加重,于当晚19时转院至市医院。
法院审理医疗损害判定意见以为,市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未思量孕产妇的高危因素,对张女士子宫破碎未尽到谨慎留意义务,存在诊疗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鉴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自身疤痕子宫、宫角异位妊娠等高危因素有关,发起到场度为21%-40%。伤残判定意见为,张女士因孕34+4周,子宫破碎,行手术修补术,伤残程度为十级。
法律简析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权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负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患者是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受孕,试管婴儿生殖辅助技术及产检支付的干系费用是否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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