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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缺钱就自己开个“建行”这件事

财经 2022-9-30 07:36 501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你当我是开银行的吗?”这是在面对有人乞贷的时间,好多人会说的话。不少人应该都幻想过自己开银行的事,但是个人想开个银行是非常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

“你当我是开银行的吗?”这是在面对有人乞贷的时间,好多人会说的话。不少人应该都幻想过自己开银行的事,但是个人想开个银行是非常困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都会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万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当然并不是有钱就可以,单说注册资金这一项起步就要5000万。

然而家住山东临沂的张某直接就租了一个门头,打着建立银行的招牌就开始业务了。

网上的报道许多,但基本都是人被抓之前的事,我非常好奇张某终极会被如何处置处罚,作者从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还真找到了讯断原文,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案号是(2015)兰刑初字第569号,感爱好可以检索原文。


突发奇想

2015年6月份,张三萌发了开一家银行的动机,关于为什么张三要如许做,网上的报道称张三是由于其向银行申请贷款被拒了,于是就打算自己开一家。

张三先是以8000元/月的价格在镇上租了两间门面房,大概是考虑到建立银行的名气比较大,在6月15日,张三到某广告装饰公司,称自己是建行的工作职员,建行要在镇上开个网点,相关手续还在办,让装饰公司先按自己的要求制作“中国建立银行”的门牌等标识。

7月份,张三陆续找人来装了两台电脑、一台专门打印单子的,一台连打印机的,另有身份证读卡器。张三给自己的网点取名为“中国建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支行兰陵分行艾曲网点”而且私刻了对应名字的公章。


开张经营

关于缺钱就自己开个“建行”这件事

张三开的银行的照片

由于装修风格完满是按照真建行来的,店肆中悬挂“中国建立银行”标记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牌匾、张三还了伪造“中国建立银行助农存取一本通”存折,基本和真的一样,以至于竟然没有人怀疑,都以为这是一个真银行。

据网上报道,张三还让自己的女儿和女儿的同学来这里上班,她们以为自己就是在银行上班。

但是这个“银行”不能办理取款义务,当有人来取款时,张三会以还没有审批下来大概没有联网等等拒绝,但却可以办理存款。


主动揽储

不外实际并没有张三想象的那么好,开业几天都没有人来存钱,于是张三在7月13日主动联系了本案的唯一受害人李四,说为了顶建行的任务(有点银行那味儿),盼望李四来自己的网点存4万元,李四也是好心资助,真的来“存”了4万。张三还给李四打了“存折”。


案发

纸终究是保不住火,7月29日,李四在本地县城里想取钱,被建行工作职员告知存折是假的。李四随即去找张三,张三给李四打了个欠条。随后张三也是害怕,随后几天就把钱都还给了李四。

这事建行知道了以后,不能就这么算了,7月29日当天建立银行苍山支行工作职员向兰陵县公安局报案称,在兰陵县兰陵镇艾曲镇,有人冒用建行网点名义办理银行业务,要求查处。

2015年7月31日,中国建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将报案质料及相关证据递交到兰陵县公安局,哀求查处张三的“建行业务网点”,控制嫌疑人张三,全面观察案情。兰陵支行称未授权任何人在该处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建行业务。


立案观察

兰陵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3日立案侦查。

8月7日,建行工作职员约见张三到银行,随后知会警方,警方随即前去银行抓捕,期间张三打算主动前去公安局交待环境,银行工作职员陪同,张三在自首的路上被警方抓捕。

8月10日,建行临沂沂蒙路支行观察称,张三曾在6月份去沂蒙路支行申请过助农取款点业务,没有办成(证实了网上关于张三开银行的原因)。

张三属于初犯,积极交待了犯罪过程。


定罪量刑

后来检察院以张三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为:

(定罪)张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分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依法应予惩处;

(量刑:坦率+自首+退赃+认罚)张三系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张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其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揽储的被害人款子张三主动退赔、且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讯断:张三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非常“有数”的罪名,作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这个案由,发现一审+二审,全国范围仅有16份该案的讯断书,可见一斑。

在惊奇世界的魔幻和张三活动的同时,值得讨论一下张三的活动究竟是诈骗照旧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照旧都构成。

从刑法上的分类来说,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项下,打击的是擅自开设银行的活动,由于银行的特别性,不是什么人都能随便开的,也就是说只要你私开银行,不管你是出于什么目的,也不管你做的是好事坏事都要处罚。

诈骗罪是在刑法第五章陵犯产业罪项下,处罚的是通过骗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活动,重点在于骗。

详细到本案来说,张三客观上是擅自开设了一个银行(可以说是冒充已有的知名银行),但是张三开设银行的目的我们不清楚,这点在公开的讯断书中没有明确阐述。

可以做如下认定:

如果张三真的是想自己开一个银行,打算按照银行的模式去经营,没有陵犯储户存款的想法,那么张三的活动就符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如果张三一开始设立银行的目的,就是打着建行的牌子去行骗,那么设立银行的活动就是诈骗的一种手段,与电话、短信诈骗中冒充银行工作职员的骗子一样,只不外张三行骗方式更加“传神”。

实际总是比理论复杂,张三在犯罪时估计自己也没有想这么多,以上叙述仅为个人观点。从法院讯断来看, 处罚的是张三开设银行的活动,不认定诈骗也许与张三在案发前就已经退还李四“存款”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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