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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君翻墙盗窃被狗咬死,眷属索赔66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社会 2023-1-22 23:24 264人浏览 0人回复
摘要

广东广州,赵先生是一名成功人士,他从前吃苦耐劳、头脑机动,再加上对人热情宽厚,诚实守信,因而生意越做越大,积攒了不菲身家。赵先生在郊区拥有一处别墅,但他和家人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平时多数时间都住在城里,

广东广州,赵先生是一名成功人士,他从前吃苦耐劳、头脑机动,再加上对人热情宽厚,诚实守信,因而生意越做越大,积攒了不菲身家。

赵先生在郊区拥有一处别墅,但他和家人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平时多数时间都住在城里,很少在别墅居住,为了看家护院,赵先生养了两条狼狗。

事发当天,赵先生突然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不好了,你家的狼狗咬死人了,快回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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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电话,赵先生一刻也不敢延长,立即开车往回赶,人还在路途上,他便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赶到后,见院子里躺着一个夫君,全身血肉含糊,一动不动。

当医生赶到,上前查抄时,发现他已经没有了呼吸。

随后,公安构造按规定举行了观察,他们根据四周邻居的报告,连合事发地几处监控录像,还原了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

死者连某,男,是一名惯偷,因盗窃多次被政法构造打击处置惩罚过。

他曾由于盗窃,分别受到过2次行政处罚、2次刑事处罚。

案发时,连某来到赵先生别墅四周转悠,趁四下无人时,他一个纵身爬上了围墙,打算入室盗窃。

谁知道他刚一露面,院子里两条大狼狗便朝他扑来,狂吠不已,吓得他赶紧退了回来。

退回来后,连某并不死心,他转身离开,预备了几根肉骨头,拌入“蒙汗药”,打算毒晕放倒这两条狼狗后再举行盗窃。

一个多小时后,夫君连某再次出现在赵先生别墅表面,这次,他手里多了几根肉骨头。

连某先将侵过药的肉骨头扔进院子里,然后蹲下,等着两条狼狗争抢啃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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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半个小时后,他见没有了动静,认为时机成熟,两条狼狗已经被“蒙汗药”放倒了,便放心大胆地爬上围墙,一跃而下。

“咚”的一声响,连某落地,却不巧踩到了一条狼狗的尾巴上,或许是药量不足,这条狼狗被惊醒了,面对突然出现的陌生人连某,它猛地扑来,张嘴就咬。

与此同时,别的一条狼狗也被惊醒,加入了战团,一起对着连某又撕又咬,尚未反应过来的连某,转眼间便被咬得浑身是血,无法动弹。

院子里狼狗的异常叫声,以及连某凄切的呼救声,轰动了左邻右舍,他们立即给赵先生打了电话。

警察在颠末观察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没有作刑事立案。

过后,赵先生出于人性主义,自动补偿了连某的眷属4万元。

然而,连某的眷属却不同意,坚持索要更多的补偿,两边因此未能告竣协议。

接着,连某眷属一纸诉状,将赵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赵先生补偿其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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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广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某眷属起诉的主要究竟和理由为:

1、死者连某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其死在赵先生家,赵先生对连某的死亡存在不对,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赵先生养狗,没有采取应有的安全措施,比如栓绳、圈养等,导致连某被其饲养的两条狼狗撕咬,失血过多死亡,赵先生对此具有不对,应当承担侵权补偿责任。

3、本案连某的死亡,给其眷属造成了严峻的经济丧失和精神伤害,赵先生应补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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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过程中,赵先生针对连某眷属的诉讼请求,作了如下答辩:

1、本身养狗,没有违反干系法律的规定,饲养的也不是烈性犬等克制饲养的危险动物,是正当的。

2、本身养狗,目的是看家护院,是在本身家里的封闭院子里,不是公共场合,不须要栓绳或者圈养,本身尽到了须要的管理责任。

3、本案连某的死亡,属于其故意造成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干系规定,本身“可以不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实侵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不对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很显着,连某在第一次被狗吓退后,又返回用侵过药水的肉骨头喂狗,再次进入院子里,被狗咬伤致死,这属于故意行为,应当由其本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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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动物致人侵害的特殊侵权案件,死者连某系非法进入赵先生别墅时,被其饲养的两只狼狗咬伤,失血过多导致死亡,这点两边没有贰言。

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夫君连某死亡的这一侵害后果,是否属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不对造成的”,赵先生是否属于“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样平常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侵害,属于特殊侵权,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饲养人能够证实侵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不对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实侵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不对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连某两次翻墙入室,意图盗窃,其发现院子里的狼狗后,不但没有回避,反而自制含有毒药的肉骨头,毒晕狼狗后再次进入,属自甘风险的故意行为,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连某主观上存在显着的故意。

同时,本案赵先生饲养的狼狗,也不属于克制饲养的烈性犬,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

本案中,死者连某作为成年人,非法进入赵先生家,被狗咬伤致死,这一侵害后果,系连某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依法应当由其本身承担责任,本案被告赵先生不须要承担侵权补偿责任。

别的,本案赵先生基于人性主义,自动补偿连某眷属4万元,法律并不克制,法院亦不反对,予以确认。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连某眷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连某眷属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被驳回,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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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师看法】

一、本案赵先生饲养的狗咬死了连某,出了“人命案”,他为何不构成犯罪?

本案发生后,很多人替赵先生担心,连某在其家里被狗咬死了,出了“人命案”,他会构成犯罪吗?会下狱吗?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本案死者连某翻墙入室盗窃,属严峻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干系规定,任何人对于犯罪行为,都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其次,本案赵先生别墅里饲养狼狗,其目的是看家护院,对于入室盗窃犯罪来说,这是正当防卫措施。因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陵犯人伤亡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本案赵先生饲养的狼狗咬死连某,事发时,赵先生不在家,其不存在制止不及时,或者放任、唆使狗伤人的情况,因而也不存在不对或者故意犯罪的情况。

这也是公安构造接警后,通过观察走访,调取监控录像等,综合分析,依法作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原因之地点。

这一决定,是符正当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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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很显着,对于连某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完全由其自已承担。

首先,本案死者连某翻墙入室盗窃,系严峻的犯罪行为,其被别墅主人赵先生饲养的狼狗咬死,赵先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须要承担民事责任,其侵害,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连某本身承担。

其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侵害,属于特殊侵权,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如果饲养人能够证实侵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不对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实侵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不对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连某两次翻墙入室盗窃,其发现院子里狼狗后,不但没有回避,反而自制含毒药的肉骨头,毒晕狼狗后再次进入,对其最后死亡的发生,主观上显着存在故意,符合以上规定中“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同时,死者连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明知存在可能被狼狗撕咬的危险,而置本身的人身安全于掉臂,非法进入赵先生家里,导致被狗咬伤致死,这一侵害后果,系连某本身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依法应当由其本身承担,赵先生依法不须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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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本案情况,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赵先生违反干系法律的规定,饲养的是烈性犬等克制饲养的危险动物,则无论如何,他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被狗咬死的是小偷也不可。

我国《民法典》在饲养动物致人侵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中,有一种“绝对侵权责任”的归责规定,即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绝对侵权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克制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侵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侵害的,无论什么原因,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补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赵先生违反规定,饲养的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则尽管是小偷故意行为导致的,赵先生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法律的特殊规定,幸好,本案赵先生饲养的狼狗,不在此列。

这也给广大宠物爱好者、喜欢饲养动物的人上了一课,在决定饲养动物前,应当好好学习一下法律规定,特殊是当地的干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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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不能向不法止步!”,本案最大的价值在于,它向人们传递了一种精确的法治理念:不是“人死为大”,而是法律最大,严酷依法审判,拒绝“和稀泥”!

究竟上,这种理念,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公序良俗、人们的淳诚实德观念上看,都是精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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